邓州法院以案说法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_每日消息
2024-04-10 16:09:33 来源:中华网河南 编辑:

遭遇事故后获赔残疾赔偿金,那么在离婚时残疾赔偿金应该怎么分?家庭生活中,残疾赔偿金如何使用?且看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基本案情:2015年李某在外务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造成头部受伤,后经诉讼,获赔50余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30余万元(不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款在李某银行卡中,但该卡系由其配偶赵某实际掌管。因李某伤势较重,返回老家休养,赵某全职在家进行照料至2019年。另外,李某和赵某生育有两个女儿,至今未成年,李某还有一个儿子事故发生时未成年,现已成年。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和赵某离婚。2023年11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其残疾赔偿金。

案件焦点:李某获赔的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赵某辩称残疾赔偿金在家庭生活中已经被使用,是否还应当返还?

法院判决:邓州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属于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具有特定性和专属性,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赵某继续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但结合赵某自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全职照顾李某,在此期间家庭无劳动收入,还有子女生活、学需要开支,故残疾赔偿金虽为个人财产,亦应保障家庭(李某、赵某二人及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家庭基本生活费用首先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和李某个人所需部分在伤残赔偿金中支出。综合案件情况,判决赵某返还李某残疾赔偿金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本案中,李某因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致残,其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对李某因伤致残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在李某与赵某离婚后,赵某丧失了对残疾赔偿金占有的法律根据,应予返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家庭是一个整体,遇到困难时需要相互帮助和支持,更需要相互理解和包容,抚养未成年子女亦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残疾赔偿金虽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但其作为家庭的一员,作为父亲,也应当负担起自己的责任,在赵某因照顾其而无法外出劳动的情况下,如果家庭财产无法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不足部分应从残疾赔偿金中支出,故扣除已支出的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后,剩余部分赵某应予返还。(供稿:何川 梁雅婷)

关键词: 邓州法院以案说法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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