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等于一定退货?|世界简讯
2024-08-30 09:58:23 来源:中华网河南 编辑: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规定旨在规制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的现象。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家自己损坏了商品却要求卖家退货退款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A店铺是一家在网购平台经营手工饰品的店铺,其店铺首页显示“发货前已检查清楚商品 发货收到请录制完整开箱以防售后纠纷”“注:本店只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特别定制款式不支持退换货 因物品为手工特性”。


(相关资料图)

2023年12月,小美在A店铺购买多个手工小饰品,价值1000余元。在收货一个月后,小美通过平台向A店铺发消息称饰品被他人弄坏了,希望协商退货退款,店主表示商品已售出一个多月,且商品被损坏无法退款。其后,小美通过平台申请了退货退款并在平台对店铺留言,申请退货原因写明“因个人原因申请退货退款、完好未损坏等其他与卖家无关的原因”。店主表示可以与小美协商退货,但商品无问题才能签收退款,如果商品有问题会拒收,小美也表示同意。但小美退回的商品在店主与快递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下签收时发现已严重损坏,店主进行拒收处理。因双方就退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美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美对所购商品申请退款的时间已经超过7天,通过原、被告在平台的聊天内容可知,原告因物品被他人损坏想通过与被告协商退货退款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被告未同意其要求。原告遂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货退款并在7天之后在平台申请退货退款,申请原因也载明“因个人原因申请退货退款、完好未损坏等其他与卖家无关的原因”,由此可知原告明知自己的商品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准仍然申请退货退款,该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所规定的诚信原则。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小美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大众日常购物、消费的重要方式。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是不少消费者从实体店购物转战网络购物的“定心丸”,该规则为消费者们在网上购物时提供了一道保障,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作为消费者在行使权利时,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无理由”退货并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的退货。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在购物前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全面、充分地了解商品详情,充分了解“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平台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条件,理性消费、依法维权,不可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供稿:高雁鸿)

关键词: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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